市金融局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关于印发支持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在津发展 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09 点击数:1143


各区金融局(办)、各区财政局,各功能区管委会:


为大力推进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建设,吸引集聚优质金融资源,做大做强金融产业,根据《关于支持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在津发展的政策措施》(津政办发〔2018〕66号)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关于支持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在津发展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已经市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金融局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2018年12月28日



附件 :

关于支持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在津发展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完善支持金融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大力推进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建设,吸引集聚优质金融资源,做大做强金融产业,根据《关于支持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在津发展的政策措施》(津政办发〔2018〕66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法人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申报支持金融机构落户发展政策补助,需向注册地(滨海新区5个功能区除外)区金融局(办)提交《天津市金融机构政策申请表》(见附件1)等材料。区金融办(局)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完成内部审核,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与区财政局共同审核,并将初审结果报送市金融局。市金融局收到初审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内部审核,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与市财政局的共同复审,如需商其他相关部门再增加5个工作日,提出最终评审意见并在市金融局网站公示。注册在滨海新区5个功能区的单位,向注册地功能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功能区管委会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提交至滨海新区金融局。

第三条 金融机构申报金融人才引进政策,需向市金融局提交《天津市金融人才政策申请表》(见附件2)等材料。市金融局会同市人社局共同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10个工作日内提出最终评审意见。

第四条 天津市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建设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办公室”,办事机构设在市金融局)负责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创新案例和金融创新重大课题有关工作,接受申报单位申请材料,组织成员单位、在津金融机构、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等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筛选,提出拟补助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创新案例名单及补助等级、拟补助金融创新重大课题名单及补助额度建议,在市金融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 下列单位可按规定申报天津市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创新案例研发补助:

(一)注册在本市的法人金融机构;

(二)金融机构在津分支机构或营运中心。

对于银团贷款等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案例,由牵头单位申报。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例可申报研发补助:

(一)创新性。能满足金融市场需求,推动金融创新,防范金融风险,提高工作效率。

(二)应用性。能够带来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获得权威部门和社会的普遍认可。

(三)示范性。具备行业代表性和全国领先优势,对金融业发展有引领示范作用,推动天津市金融发展效果显著。

(四)合规性。不违反国家金融监管法规或政策的有关规定,权属、合法性等方面不存在争议。

第七条 申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创新案例研发补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天津市金融创新案例申请书,包括案例简介、创新点和应用价值等;

(二)项目批文、备案申请、鉴定报告、相关论文或者专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证明等佐证补充材料。

第八条 在津金融管理单位及其他对金融发展创新有贡献的管理单位可按规定申报金融创新重大课题研究补助。

第九条 申报金融创新重大课题研究补助,需提供天津市金融创新重大课题申请书,包括课题简介、创新点、应用价值、研究进度安排、研究人员构成等。

第十条 全国性金融基础设施和全国性金融领域行业组织申报补助程序与第二条相同。

第十一条 对于金融机构的落户、增资、新购或者新建和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补助资金,全国性金融基础设施和全国性金融领域行业组织落户补助资金,中新生态城、东疆保税港区等享受地方财政收入全留政策的区域,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参照本政策执行;其他区域由市财政全额负担。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创新案例团队研发补助资金和金融创新重大课题研究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全额负担。享受地方财政收入全留政策的区域政策如若调整,补助资金负担方随之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 支持金融机构发展政策兑现资金拨付。市金融局在提出最终评审意见同时将支持金融机构发展政策认定结果及资金使用计划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或者享受地方财政收入全留政策的区域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创新案例和金融创新重大课题补助拨付。市政府批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创新案例、金融创新重大课题后,市金融局及时将结果及资金使用计划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各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补助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专款专用,严禁骗取、截留或挪用资金。对违反本细则的单位,市财政局、区财政局将全额收回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已享受财政补助的单位,应在本市经营满十年且无抽逃注册资金行为,否则应退回已享受的财政补助资金。市金融局在网站对在本市经营未满十年、抽逃注册资金且不退回财政补助的单位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申报项目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利用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金融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金融工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