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地方金融立法 四川拟提高小贷公司等准入门槛

发布时间:2018-07-26 点击数:1117

      

    在7月24日举行的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四川省地方金融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审议。这意味着地方金融立法工作迈出重要一步。

  四川省金融工作局局长欧阳泽华在作情况说明时表示,近年来,四川金融综合实力显著增强,服务能力不断提升,金融运行总体平稳、风险可控,为全省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但在金融改革发展的新形势下,地方金融发展和监管还存在不少问题。

  因此,为加强地方金融监管,促进地方金融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推进国家西部金融中心建设,推动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专门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就显得“十分必要”且“非常迫切”。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现场了解到,《条例(草案)》对小额贷款公司、交易场所、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信用互助业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从设立条件、批准程序和监管要求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并对注册资本、股东资格等提高了准入门槛。

  填补地方立法空白

  实体经济是金融的根基,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近年来,四川金融综合实力显著增强。

  数据显示,截至6月末,四川省社会融资规模余额7.05万亿元,增长12.2%,同比增加2.4个百分点;较上年末新增4468亿元,同比多增852亿元。同时,今年1~6月,金融业实现税收263.64亿元,占全省税收的8.37%。

  与此同时,在金融改革发展的新形势下,四川地方金融发展和监管还存在不少问题,一些地方金融乱象仍然存在。

  “个别地方金融组织经营不规范,非法集资等不法行为屡禁不止,侵害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新型金融业态不断涌现,金融风险防控压力依然较大。”欧阳泽华表示,同时,地方金融职责由专注发展向发展、监管和风险处置并重转变,对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目前,国家已先后制定了《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和《保险法》,为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但对大量新型地方金融组织缺乏监管规范,不少领域尚属于立法空白,导致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执法依据不足、执法地位缺失、执法手段缺乏。

  根据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23号)的有关要求,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地方政府被明确赋予了相关金融监管职责。

  因此,专门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对四川地方金融组织及其活动作出适度监管规范,对全省金融发展提出促进性政策措施,“十分必要,也非常迫切。”欧阳泽华表示。

  拟推进金融信息共享

  据悉,《条例(草案)》对工作职责、地方金融组织、地方金融发展、地方金融风险防范、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作为特殊的市场主体,地方金融组织需要实行特殊的监管政策。为此,《条例(草案)》规定,省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构统筹协调全省地方金融稳定和改革发展重大事宜,赋予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对地方金融组织和地方金融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职责。其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重大监管措施由省地方金融主管部门负责,日常性监督检查工作由省、市、县三级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共同负责。

  鉴于地方金融组织的特殊性,应当区别于普通工商企业,《条例(草案)》参照《证券法》《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并征求中国银保监会意见,分情形、分类别赋予地方金融主管部门相应的监管措施,确保地方金融组织与金融活动管得住、管得好。

  同时,《条例(草案)》还根据各类地方金融组织的特点,明确了地方金融组织设立、活动的基本原则;对小额贷款公司、交易场所、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信用互助业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从设立条件、批准程序和监管要求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对注册资本、股东资格等提高了准入门槛。

  值得注意的是,防控金融风险是重中之重。《条例(草案)》设专章予以规范,从制度上、机制上防控金融风险。例如,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防范处置制度,加强金融基础设施统筹监管和互联互通,推进金融信息共享,坚持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



                                                                      (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