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他项权证抵押期限到期被法院查封,是否影响抵押权人债权抵押权

发布时间:2018-07-03 点击数:1137


      一、抵押权不受抵押登记机关登记的抵押期限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第52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1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可见,抵押权不受抵押登记机关的抵押期限影响,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抵押期间以及在有关登记机关登记的抵押期间,关于登记期限的约定和规定都是没有法律约束力,即无效的,抵押权受制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抵押期间与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同步,即使抵押权人的土地他项权证登记的抵押期限到期后因查封未续,只要主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抵押权仍然有效。

  二、抵押土地被先行查封的影响。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因此,抵押物被先行查封对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不会造成实质不利影响,但会使抵押权人丧失对抵押物的优先处置权,增加抵押物的处置时间及成本,最终影响到抵押权的顺利实现。

  (一)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不能通过协议方式处置抵押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5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由此可见,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方式有两种,即与抵押人协议处置(折价或拍卖、变卖)或通过申请法院处置(拍卖或变卖)。在抵押人配合的情况下,通过协议处置比通过法院处置的效率要高,而且处置成本相对较低。如果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后,依据查封的法律效力,抵押权人通过与抵押人协议处置抵押物的行为无效,只能通过法院处置途径才能实现抵押权。

  (二)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优先处置权充满不确定性。

  1、抵押权的实现受制于首先查封法院对债权人债权的诉讼、判决及执行进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第9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同时第91条又规定“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执行”。因此,在首先采取查封等措施的法院对相应的债权纠纷未经审理、判决并进入执行程序的,抵押权人的抵押权难以实现,而此进程抵押权人作为抵押权人无法控制,不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2、因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优先需要向首先采取查封措施的法院申请移送,在首先查封的法院为异地法院的情况下,抵押权人与法院的协调成本会增加,可能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将难以得到充分的保护。

  3、在抵押物的价值有限,特别是在抵押物的预计变现价值仅能满足或部分满足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由于首先申请法院采取查封措施的债权人预计变现后自己难以受偿,即使法律规定60日后,抵押权人可以申请移送,但申请首封的债权人往往仍会向抵押权人提出给予其适当清偿份额作为加快处置抵押物的条件,否则就怠于处分,使得优先受偿权人的优先受偿权难以及时有效实现,从而影响抵押物的处置时间和价值。

  综上所述,抵押权人土地他项权证抵押期限到期后因法院查封无法延期对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不会造成实质不利影响,但会影响土地的优先处置权,增加抵押物的处置时间及成本,建议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诉讼,主张优先受偿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易辩傅川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