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监管细则:须持牌经营 担保倍数最高不得超15倍

发布时间:2018-04-25 点击数:1028


    

    4月23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发布了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指出银行不得与不持有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相关公司进行合作,并将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公司放大倍数上限调整至15倍。

  2017年8月2日,国务院发布《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此次出台的四项配套制度分别是《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这四份文件对《条例》进行了细化说明。

  配套文件指出,银行不得与不持有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相关公司进行合作,并将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公司放大倍数上限调整至15倍。

  准入门槛提高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指出必须“持证上岗”,融资担保公司依法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向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进一步明确,银行不得与不持有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担保公司开展担保业务合作,已开展担保业务合作的,应当妥善清理处置现有合作业务。

  去年出台的《条例》将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额由500万元提升至2000万元;规定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担保公司必须符合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亿元的要求。再加上本次配套文件中的细化准入机制,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公司金融业务部认为,这将使得部分资本规模较小、不具备代偿能力的融资担保机构逐步退出历史舞台,有利于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扩大监管范围

  《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中指出了融资担保新规适用的业务范围,包括借款类担保业务、发行债券担保业务和其他融资担保业务。具体来看:

  借款类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贷款、互联网借贷、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票据承兑、信用证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

  发行债券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

  其他融资担保:指的是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发行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证券等提供担保的行为。

  中金固收团队认为,本次配套制度重新界定和规范了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范围,面对日益复杂和多样化的担保业务模式,将可能出现风险的债券和其他类融资担保业务均纳入了监管范围,解决了此前统计口径不统一的问题。

  引导担保公司回归政策性职能

  《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对小微企业和“三农”进行了政策倾斜,对符合单户在保余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小微企业和单户在保余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下农户借款类担保业务,设定了75%的权重;对《条例》规定主要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公司放大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的条件进行了细化(而一般情况下融资担保公司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明确为对小微企业和农户融资担保业务在保余额占比50%以上且户数占比80%以上的融资担保公司,放大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可见引导融资担保公司扩大小微企业和“三农”担保业务规模,以发挥政策性作用。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对此也表示,银行应当积极改进绩效考核和风险问责机制,在业务风险可控基础上,提高对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贷款的风险容忍度;银担合作双方应当采取措施切实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成本。

  严控担保倍数

  从担保放大倍数来看,融资担保公司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对小微企业和农户融资担保业务在保余额占比50%以上且户数占比80%以上的融资担保公司,前款规定的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

  事实上这个倍数限制常被突破。

  东方金诚研报指出,近年来资本市场债务融资工具担保信用风险事件发生频率明显提高,担保机构的债券担保代偿风险也在不断积聚。而非标产品由于底层资产透明度相对较差,其中蕴藏的风险可能更大。同时,由于债券担保、非标担保单笔规模较大,若按担保金额全部计入责任余额,部分担保公司担保放大倍数已超过监管标准。

  而中金固收团队对此作了测算,如果按照《配套制度》规定,目前债券市场涉及的担保公司中,25家担保公司披露了16年数据,其中9家担保放大倍数超过10倍,占比36%。剩余29家担保公司披露了15年数据,其中6家担保放大倍数超过10倍,占比20.7%。

  《条例》中曾强调,“按照国家规定的风险权重,计量担保责任余额”,相应地,配套制度中按照担保业务风险的大小,对融资担保责任余额的计量进行区分,规定对被担保人主体信用评级AA级以上的发行债券担保责任余额按在保余额的60%计算,资产管理计划、信托等非标准化产品的担保责任余额仍按在保余额的100%计算。

  东方金诚指出,这有助于降低融资担保公司的名义担保责任余额,同时有助于引导担保公司开展风险相对较低的担保业务,助推担保公司精细化风险识别及管理体系的建立。

  此外,在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要求上,《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将融资担保公司主要资产按照形态分为Ⅰ、Ⅱ、Ⅲ级,对资产比例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之和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60%。二是融资担保公司Ⅰ级资产、Ⅱ级资产之和不得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70%;Ⅰ级资产不得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20%;Ⅲ级资产不得高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30%。另外,融资担保公司受托管理的政府性或财政专项资金在计算Ⅰ级资产、Ⅱ级资产、Ⅲ级资产、资产总额以及资产比例时应予扣除。

  “引导融资担保公司专注主业、审慎经营,确保融资担保公司保持充足代偿能力,优先保障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银保监会相关人士表示。

  为降低新的监管规则出台对融资担保公司经营的影响,银保监会对部分业务的新老划断原则和过渡期安排等事项进行了规定,最晚达标时限是2019年末。



                                                                       (澎湃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