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机动车登记规定——缩短办理时限 简化部分程序

发布时间:2008-10-13 点击数:2533
    本报讯 (通讯员杨毅 王栋 刘宁宁)公安部颁布的新《机动车登记规定》10月1日施行后与原规定有哪些不同?应广大读者需求,本报做一介绍。

缩短办理时限

    ■原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5个工作日时限缩短为2个工作日时限;

    ■取消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事前核对机动车档案的规定,车管所确认机动车后直接补发,补发时限由15天缩短为1天;

    ■机动车因质量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车管所应自受理之日起3天内办理相关手续,车辆所有人住所迁出或转入车管所管辖区域,车管所应自受理之日起3天内办理相关手续;

    ■其他机动车变更登记办理时限统一为1个工作日;

    ■车辆所有人住所迁出车管所管辖区域,转入新住所地车管所投档时限由90天缩短为30天。

  简化登记程序

    ■简化办理变更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车架审批程序,即取消变更前申请审批程序,机动车所有人变更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车架后可直接办理变更登记;

    ■简化异地申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委托手续,大型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取消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只要向登记地车管所查询涉及该车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情况,持无相应记录的查询证明即可向行驶地车管所申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不再要求变更双方共同到场,机动车属夫妻双方共有,原来只凭《居民户口簿》办理,现在提供《结婚证》或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都可办理变更手续。

 减少登记事项

    原办理机动车登记需登记事项有71项,新规定减少了19项登记事项:

    ■注册登记事项减少了来历凭证名称、编号,车辆购置税凭证名称、编号,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日期和保险公司名称6项;

    ■变更登记事项减少了发动机、车身或车架来历凭证名称、编号4项;

    ■转移登记减少了机动车来历凭证名称、编号,海关监管机动车解除监管证明书名称、编号4项;

    ■抵押登记事项减少了抵押权人住所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号码5项。

增加质押取消停复驶

    ■依据《物权法》和《担保法》,机动车可作为质押财产,而《典当管理办法》则规定“典当行经营机动车质押典当应到车管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为此,新《机动车登记规定》增加了机动车质押/解除质押业务,明确办理该业务应提交的资料和具体办理程序;

    ■机动车停驶、复驶只与办理养路费停交手续有关,但交通部门已通过限定停交养路费期限等方式规范管理,机动车停、复驶业务已无实际意义。为此,取消机动车停驶、复驶业务。

规范登记流程

    ■增加因机动车质量问题退车、不在我国境内道路行驶、依法撤销三种办理注销情形,解决了因上述原因无法办理注销登记的问题;

    ■增加注册登记前需在本辖区范围内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办理临时行驶车号牌具体程序;

    ■登记事项增加了邮寄地址和电子信箱项目,便于交管部门履行告知义务。

增加申请人法定义务

    ■增加“申请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如实向车管所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的规定,以明确申请人的法定义务。

号牌更人性化

    ■规定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注销登记后,在6个月内、拥有原机动车3年以上及原机动车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情况下,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向车管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采用计算机自选和由机动车所有人按机动车号牌标准规定自行编排方式,提高了号牌号码选用自主性。(转自《今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