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务委关于受理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申请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07 点击数:1358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典当行设立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6911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3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现就天津市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工作操作办法通知如下:

  一、受理时间

  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市商务委对新增典当行受理申报采取随报随批的方式。

  二、受理条件及相关要求

  (一)新设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的条件

  新设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的条件按照我委印发的津商务流通〔2016〕1文件执行。外国投资者在天津自贸试验区投资设立典当企业的条件与内资典当企业保持一致,参照本通知办理。待商务部出台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典当行的管理办法后,按照新办法执行。

  (二)相关要求

  1.拟设立典当行及其法人股东应按本通知第四部分的要求选择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及股东专项审计报告。

  2.有关申报材料要求见附件,也可上网查阅,网址:http://www.tjcoc.gov.cn公示公告栏目。

  3.申请企业申报时纸质版本申请材料应一式两份均附光盘电子版本,表格用Word文件格式制作。

  4.拟设立典当行全体投资人或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典当行的全体股东应出具授权书,授权指定经办人全权办理典当行或分支机构申请设立事宜,授权书应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并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报送申请材料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

  三、申报流程与审批程序

  申请企业应先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工商登记,之后将申请《典当经营许可证》的申报材料提交所在区(含功能区)审批部门进行初审。在取得区(含功能区)审批部门的初审推荐函和初审推荐表后,连同申报材料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市商务委窗口申报(地址:河东区红星路79号)。

  市商务委对审查合格的典当行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典当行在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且具备开业条件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领用当票的登记手续。

  四、参与典当行新设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符合的条件

  (一)注册地址在天津市境内;

  (二)天津市最新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25家(以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年年中发布的当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为准);

  (三)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注册会计师与拟设立典当行不存在任何关联或利害关系;能够保守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维护信息安全。

  五、特别告知

  (一)因申报材料不合格未能获得行政许可决定的,由此形成前期各项投入及可能的经济损失,申请企业(投资人)应予以充分认识并自行承担。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32号)有关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调整为后置审批,申请企业应根据本通知要求选择投资股东,先行办理工商登记。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有关规定,特种行业许可调整为后置审批,申请企业应根据《典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公安部门有关要求选取经营场所,持《营业执照》和《典当经营许可证》向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

  (三)典当行办理变更、典当年审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本通知进行。

   特此通知。

  

2017516

(天津市商务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