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执行董事王育英的提案促成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全担保工作的通知》的出台

发布时间:2015-01-22 点击数:2978


2013年我公司执行董事王育英先生向天津市高院提交了《关于请求天津市高院规定法院不收或少收诉讼保全保证金与限时退还诉讼保全保证金的建议》的提案。天津市高院对此建议高度重视,指派专人与王育英先生进行多次沟通,并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及时落实,于20141230日下发了“高法20151号文件《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全担保工作的通知》”。该通知就妥善处理保全担保有关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各级人民法院的保全工作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不得强制要求担保形式或设置额外条件影响当事人行使保全权利。

二、保全担保形式有实物、现金、权利凭证担保,银行、经保监会批准备案的保险公司等有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提供的担保等。以上担保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组合适用。

三、申请人以现金担保的,可以选择将现金存入人民法院保管款账户,也可以存入申请人账户由法院冻结。

四、人民法院对于依法应当解除的保全担保,应当及时解除。需要退还担保财产的应及时退还。

该通知的出台,是天津市高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公正司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该通知的出台对涉案的中小企业是一次经营上的解放,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影响深远,历史意义重大。在经济纠纷中,许多中小企业本已是受害者,在财产保全时再提供大额的担保金,他们可能会没有足够的资金继续经营。因此,担保形式的多样性和可选择性,解决了中小企业的后顾之忧,对于拉动社会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作用。

其次,该通知的出台使得保全担保方式更明确,操作更方便。之前,因立法对保全担保方式并无明确规定,法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出现强制要求担保形式的情况,引起申请人的不满。明确规定保全担保方式,使得保全担保工作更规范,有利于保全担保顺利进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提供担保、现金担保直接在申请人账户进行冻结,是我天津市高院的创新。这不仅使当事人提供担保有更多的渠道和方式,也使保证金孳息直接归申请人所有,减轻了申请人的经济负担,同时杜绝了孳息不受监督造成的部门腐败。

 

附: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

规范保全担保工作的通知

津高法[2015]1

 

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委员会),铁路运输法院,本院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担保工作,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41222日第38次会议研究决定,现就妥善处理保全担保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法院的保全工作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不得强制要求担保形式或设置额外条件影响当事人行使保全权利。

二、保全担保形式有实物、现金、权利凭证担保,银行、经保监会批准备案的保险公司等有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提供的担保等。以上担保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组合适用。

三、申请人以现金担保的,可以选择将现金存入人民法院保管款账户,也可以存入申请人账户由法院冻结。

四、人民法院对于依法应当解除的保全担保,应当及时解除。需要退还担保财产的应及时退还。

五、各级人民法院应高度重视保全担保工作,严格依法办案,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监督。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4年12月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