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企业融资的又一合法渠道

发布时间:2014-08-25 点击数:2466


据《经济导报》报道,2014418日,齐鲁股权交易中心(下称“齐鲁股交”)烟台运营中心揭牌暨企业挂牌与托管仪式正式在烟台举行。烟台运营中心是齐鲁股交在山东省设立的第一个实体运营中心,目标是在深耕烟台市场的同时,辐射带动蓝色经济区各县市区托管挂牌工作的开展。作为唯一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全省性股权交易市场,齐鲁股交在运营3年多后,正式把服务机构逐渐下沉,深耕区县市场;同时,利用多种金融产品,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金融创新在齐鲁股交并非个例。在推动企业开展私募股权融资、股权质押融资等融资方式的基础上,齐鲁股交曾推出首单区域性市场集合私募债、省内首单小贷公司私募债,今年一季度成功发行了第一单“典当债”——青岛中和典当债,发行额度3000万元;推动滨州挂牌企业民强生物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项目资金1600万元。

这条消息引起我关注的不是齐鲁股交如何创新,解决一般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而是小贷、典当作为融资难的企业被列入了帮扶对象,这真是一个惊喜!

我们知道,典当行的融资渠道,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典当行的规定,典当行可以从商业银行贷款,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金(实收货币);典当行只能从本地商业银行得到贷款,其余禁止。典当行扩大经营规模除了得到商业银行贷款外,只能扩大注册资本金。

但是,2013514日,银监会银监办(2013131号《关于防范外部风险传染的通知》,明令商业银行不得对典当行贷款授信,也就是禁止商业银行对典当行进行银行贷款。为此,典当行的外部生存环境到了最严酷的时刻。青岛中和典当债的发行成功,排除对青岛中和典当行个案的影响,对整个典当行业来讲,无异于久旱逢甘霖。

有人说,《典当管理办法》禁止典当行从商业银行以外获得融资。是禁止性。但是,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禁止典当行发行公司债,以法无禁止则行之的民法基本原则来推定,只要典当公司以合法的手段,通过合法的形式发行达到公司债,就不属于违法行为。而《典当管理办法》只是部门规章。法律效力成次上太低,在与法律规定有冲突的时候,在没有发生违法行为的时候,以法律规定、基本原则、基本法理为准。

又有人说,青岛中和典当债的发行,因为典当债的发行类似于北京鑫厚通典当行涉嫌的非法集资。这里的说法,无外乎青岛中和典当债的发行是通过齐鲁股交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行的。

典当债的发行对于整个典当行业来说是否可行,如果可行,那么典当企业要达到何种标准才符合发行条件都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当然,我们期待典当企业融资渠道能够进一步拓宽,以促进整个典当行业的发展。

                                                 

 

                                              (典当纵横 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