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融资: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新方式

发布时间:2008-09-02 点击数:2400
提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类市场主体发展迅速,公司制企业数量众多,股权理论价值数额巨大,如果其中有即期交易价值的股权能够进入出质状态,其融资潜力也相当可观。股权质押融资的开展,不仅可以降低企业重组改制的成本,拓宽企业投资、融资的渠道,也有利于金融机构更好地发掘信贷资源。各部门应共同努力,创造股权融资开展的有利环境,进一步推动股权质押融资的发展。应尽早出台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及或指导意见。自上而下推动银行贷款管理体制和观念的转变。积极稳妥地推进股权转让机制的建立。同时,要加强股权质押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
股权质押融资是一种新兴的权利质押融资方式,《物权法》出台后,在国家工商总局的推动下,一些城市和省份对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质登记进行了规范,从登记环节对股权质押融资进行了推动。在当前中小企业资金普遍比较紧张的背景下,股权质押融资受到企业的广泛欢迎,成为拓宽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一种新方式。湖北省对股权质押融资也作了一些有益的尝试,我们对此开展了专题调查,发现企业对股权质押融资有迫切而大量的需求,也将给金融机构带来了巨大的业务运作和效益空间。但从目前情况看,湖北省股权质押融资仍存在着发展速度较慢、银行参与不足、制度机制建设有待完善、相关宣传不够等问题,需要发挥多方力量进行推动。
一、湖北股权质押融资的探索
(一)湖北省股权质押融资发展情况
在工商部门出台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质办法之前,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光谷联交所”)就开展了股权质押融资业务,当时在全国产权交易系统也是一个创新。光谷联交所是湖北省对全省产权交易市场进行整合后形成的全省统一的企业产权交易平台,从事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多类产权交易,非上市公司股权托管也是其重要业务。光谷联交所在多年的产权交易实践中,看到许多企业有丰富的股权资源和强烈的融资需求,光谷联交所通过股权质押融资的方式将企业与融资机构进行了有效对接。截至目前已为东湖高新(行情、资讯、评论)区内的艾维通信集团、武汉安能集团等25家公司融资30笔,融资总金额超过5亿元。2008年3月,武汉市工商部门率先在省内进行了股权质押登记试点,推广股权质押业务。业务开展以来,受到企业热列欢迎。2008年6月10日,湖北省工商局出台了《内资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股权出质登记的登记范围、申请人、所需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以及国有股权的出质等都作出了规定,使股权出质登记制度走上了实际操作的层面。在《办法》制发后一个月内,全省各级工商部门共办理股权出质登记54户,出质股权合计151181.1万元。
(二)湖北省股权质押融资的特点
1、从资金需求方看:非上市公司多,上市公司少。据统计,从2008年初至7月,湖北省办理了股权质押融资的企业共有57家,涉及质押股权约297775万元,融资金额约达66367.9万元。就结构来看,上市公司有3家,质押股权146594万元,融资金额约21013.6万元,非上市公司54家,质押股权151181.1万元,融资金额约45354.3万元。而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是2008年3月在武汉市试点,6月湖北省工商局下文在全省开展。短短4个月时间里,非上市公司股权融资金额达到约4.5个多亿,高出上市公司股权融资金额约2个多亿。由此可见,非上市公司以股权进行融资的热情远高于上市公司。
2、从资金供给方看:典当、担保公司多,银行少。在目前办理的股权质押融资中,上市公司的融资方基本上都是银行,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融资方则多为典当公司。在2008年上半年办理的54户非上市公司股权融资中,共有39户的融资方为典当公司,占登记总数的72%,其次是银行与担保公司,占登记总数的28%。
3、从企业所在地域看:武汉市多,其他地市少。目前办理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的企业绝大部分是在汉企业,这主要是在汉企业本身存在强烈的融资需求,而且对政策的出台反应敏捷,再加上武汉市先期开展了股权出质的试点,因此,在汉企业办理股权融资的积极性较高。武汉市目前共办理股权出质登记49户,股权出质金额107880.4万元。在湖北省其他地市,目前仅宜昌在7月22日办理了一笔股权出质登记,为当阳县一家企业融通资金90万元。
二、湖北股权质押融资存在的问题
(一)银行参与不足,发放股权质押贷款积极性不高
1、公司股权价值难以准确评估。目前对公司质押股权进行价值评估时所用的评估方法有很多,如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市场法,等等;不同的评估方法评估出的股权价值有时会相差很大。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还可以参考股票交易市场的价格进行确定,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由于无法交易,没有市值,其定价更加困难。股权价值难以准确评估给银行办理贷款业务带来一定难度。
2、股票价格波动可能使债权得不到充分保证。股权质押贷款的市场风险主要来源于股份、股票价格的不稳定性。对于上市公司,如果股市发生逆转,股票价格大幅下跌,银行的债权就有可能得不到充分的保证。对于非上市公司,由于其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公司的真实经营情况及重大交易情况不用面向全社会公布,银行难以全面掌握其生产经营情况。在股权质押后,公司的董事会可能绕过银行以各种途径变相处置公司资产,掏空公司使其股权贬值,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而且,在企业不能归还贷款时,一般都会因经营不善而会导致股票价格下跌或股权贬值,银行通过处置出质股权可能难以完全收回本金。这也是目前股权质押融资质押率低的主要原因。据省工商局提供的数字,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的平均质押率只有30%左右,上市公司股权的质押率也差不多,这无疑也会提高企业的融资成本,影响企业融资的可获得量。
3、银行所持股权的受偿权后位于企业债权。这就意味着同样是贷款,在公司清盘时以动产、不动产作为抵质押的贷款会优先受偿,而以股权质押的贷款受偿权则靠后,其保障度降低。
4、银行内部信贷管理制度的约束。银行内部贷款管理制度也限制了股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开展。有些银行反映,目前银行内部风险管理十分严格,省级分行没有自行开办新贷款业务的权限,需要报总行批准。还有的银行将股权质押贷款归属于信用贷款,在其内部难以通过风险控制审核。有些银行则由于其内部严格的贷款担保制度的限制,要求办理股权质押贷款的企业提供其他实物资产作为担保或要求担保机构承担连带风险,最终也导致股权质押贷款流产。
(二)政策引导不足,没有出台较权威的股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或指导性文件
2006年6月证监会出台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可接受“大小非”持有人的股权质押,再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变相进行股权质押贷款。但对于银行类金融机构,监管部门没有制定直接规范股权质押贷款的相关制度。而间接的指导性文件仅在2007年1月银监会发布的《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商业银行对高新技术企业授信,应当探索和开展如股权质押多种形式的担保方式贷款。政策引导不足,也是制约股权质押贷款发展的瓶颈之一。
(三)机制建设不足,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存在障碍
在股权质押融资中,如果企业无法正常归还融资款项,处置出质股权的所得将成为融资机构不受损失的保障。上市公司的股权处置较为简单,在一板市场上进行交易即可,但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处置就比较麻烦。目前,湖北省仅光谷联交所可以以产权交易的形式进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但其受制于《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0号文)的相关规定,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不得拆细、不得连续、不得标准化”,无法形成统一的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市场。没有这个市场作依托,绝大部分非上市公司的股权难以自由转让,造成非上市公司股权处置上的困难。而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市场的缺失也导致无法依托市场形成有效的股权定价机制,对非上市公司股权价值评估造成一定困难。
(四)关于股权出质的宣传不足,企业和银行对股权质押融资还缺乏认识
尽管湖北省工商局已出台了《内资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也召开了新闻发布会进行宣传,但宣传的力度不够,企业的参与面较窄,而且缺乏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与联系,相关文件也没有及时转发金融机构,一些银行类金融机构仍然不了解相关情况。另外,《办法》在省内地市推广的力度也不够,部分地市执行时间也不一致,使得《办法》的辐射面尚显不足。
三、对策及建议
(一)尽早出台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及或指导意见
从全国来看,可由人民银行或银监会出台《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从监管层面对这项创新业务进行规范和推动。办法可对股权质押贷款出质人的基本条件、可接受股权的级别、质押率的确定、股权质押贷款审批程序等内容作出规定,使商业银行贷款操作有规可依。从湖北省来看,可以借鉴浙江省的做法,尽快出台《湖北省股权质押贷款指导意见》。2008年7月10日,浙江省工商局、人民银行、银监局联合出台了《浙江省股权质押贷款指导意见》,对《浙江省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进行有益补充,并使整个流程程序化、规范化,提升了银行办理股权贷款的效率,进一步从制度层面对股权质押贷款进行推动。建议我省参照这种做法,尽早出台类似的指导意见,明确金融机构、企业、工商三方在股权质押贷款中所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同时可引进担保机构和质权人共同承担贷款风险,并规定光谷联交所作为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期间的第三方托管机构,降低股权质押贷款风险,提高银行参与股权质押贷款的积极性,推动一批有即期交易价值的非上市公司股权进行质押融资。
(二)自上而下推动银行贷款管理体制和观念的转变
首先应转变观念,从只注重不动产抵押转到动产、权利、不动产担保并重上来。目前银行发放贷款过于注重不动产抵押,使得一批经营、信用状况较好但没有房产等抵押物的公司贷款需求得不到满足。应该意识到随着经济结构的变迁,动产担保、权利担保已经成为现代担保物权制度的核心,与不动产抵押并驾齐驱。与不动产相比,动产与权利具有种类多、数量大的特点,再加上在担保过程中,无须转移占有,自身价值并不因为担保的存在而受影响,因此,动产担保与权利担保将越来越发达。大力发展动产、权利担保,既有利于提高担保资产的利用效率,又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也能拓展银行的业务与盈利空间。其次,自上而下推动银行信贷管理体制的转变。商业银行贷款管理体制调整的权限在各商业银行总行,要从商业银行总行做起,转变思路,认真研究股权质押贷款开展的各项要素,允许有条件的省分行开展股权质押贷款业务,改变将股权质押贷款视如信用贷款的操作规程,调整现有的贷款管理规定,切实推动股权质押贷款的开展。
(三)积极稳妥地推进股权转让机制的建立
完善的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机制有利于促进股权质押融资的开展。股权转让机制的建立可分两步走。近期内,可依托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托管体系及产股权交易平台,建立托管企业股权交易流通市场,促进这部分企业股权的流通变现。长期来看,应积极筹建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交易市场。目前,国内仅天津滨海新区获批建设全国性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交易市场,而关于市场的具体实施细则和筹建方案尚待审批,距离这个市场的最终建立,可能至少还需要1~2年的时间。武汉可借建立“两型社会”试验区的契机,依托光谷联交所,利用现有产权交易市场的制度优势、信息网络优势、托管企业资源优势、人才优势等积极申请开展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市场试点,以构建和完善市场体系,增加企业股权的流动性和变现渠道。同时,也可以依托光谷联交所托管股权的甄别筛选、信息披露等功能,建立权威的非上市公司股权价值评估体系,解决股权价值评估难的问题。
(四)加强股权质押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
首先,要加大对银行等金融机构股权质押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对于各级职能部门出台的政策、规定应及时转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其次,可由人民银行、银监局与工商局合作,通过银企见面会、研讨会等多种形式,共同向银行与企业宣传股权质押的相关政策,实现政府职能部门、银行及企业三方的有效对接。最后,在省内除武汉以外的其他地市也应加大宣传力度,促进地市股权质押融资的发展。(作者系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行长    来源:金融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