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阳光化宜早不宜迟

发布时间:2008-08-26 点击数:2242
    央行日前指出,适时推出《放贷人条例》,给民间借贷合法定位。此间观察家认为,作为典型的关系型借贷,民间借贷阳光化能够弥补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中的短板,有助于完善金融宏观调控。

    信息不对称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原因之一,而关系型信贷可以通过建立长期、深入、稳定的关系来减少借贷双方的信贷信息不对称。民间借贷由于其人格化的交易特征,具有关系型借贷的天然优势,可以充分利用财务报表等以外的信息。

    近年来,民间资金充裕和企业资金需求旺盛使得我国民间借贷市场日趋活跃,这对增强经济运行弹性起到一定作用。但由于法律地位不明确,民间借贷一直处于灰色地带,这带来两方面问题。一是由于监管缺位,民间借贷往往成为非法融资、洗钱犯罪的渠道,从而增加金融风险;二是当借贷双方产生纠纷时,大多采用法律以外的手段来解决,容易产生社会问题。因此,推出《放贷人条例》,引导民间借贷合规经营,有着客观现实需要。并且,在法律层面上承认民间借贷,并将其纳入金融监管体系,有助于民间借贷良性发展。

    去年颁布的《物权法》为制定《放贷人条例》奠定了基础。从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来看,《放贷人条例》会对放贷人牌照申领、借贷合同条款、放贷人行为规范以及违规罚则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当然,规范民间借贷、保障放贷人的利益,仅依靠《放贷人条例》还不够,需要在自然人破产制度上有所突破。

    分析人士指出,民间借贷阳光化和规范化发展,不仅有利于丰富多层次的信贷市场,改善金融生态环境,而且有助于完善金融宏观调控。一方面,民间借贷专注于小额贷款,是对传统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可以部分满足中小企业和自然人的资金需求,而且由于利率有上限限制以及民间借贷活跃,民间借贷利率虚高局面有望缓解;另一方面,民间借贷利率变动较为灵活,市场化程度较高,将来通过不同层次信贷市场之间的互联,有助于信贷市场的价格发现和利率市场化。

    不过,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渠道窄、规模有限,从长远来看,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还需要鼓励小型存款类金融机构发展,适当放开市场,以改变信贷资源过度集中于部分大银行的局面,并加强中小企业信贷领域的竞争。国内外相关研究还表明,小银行更愿意通过关系型借贷向中小企业贷款,因此可引导地方金融机构合理发展,经营好细分市场。(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