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做单 能让典当“活络”不少

发布时间:2010-09-15 点击数:1706

 

虽然都说“同行是冤家”,但这句话并不完全适用于典当行业,如近年来典当行业中逐渐兴起的联合做单就能充分证明这一点。 

不过,对于联合做单的态度,各地却表现迥异。有些地方在积极倡导,却收效甚微;有些地方虽没获得什么支持,却暗流涌动。而业内人士普遍认为,随着国内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不断增加,资金规模普遍较小的典当行要想有所发展就必须扫清心理障碍、大胆尝试联合做单。 

各地都在尝试 

沈阳某单位需要融资2000万元,便以企业股权做质押,向该市一家典当公司借款,但这家典当行一来没有如此雄厚的资金实力,二来也没有这个放款资格——因为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典当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但这家典当行又不想看着到嘴的鸭子就这样飞走,于是找到另一家典当行来共同放款。 

“最后,效果还很不错。”沈阳市典当行业协会会长张家鹿告诉中国商报记者这则案例的同时表示,目前沈阳典当行业内的联合做单虽然偶有发生,但并不普遍。 

据记者调查,在上海、浙江、云南、河北、江苏和福建等许多省市,联合做单不仅因为能够解决单家典当行资金实力有限的问题,而且还有信息资源共享、风险共担等优势,所以这种模式也在悄然兴起。 

浙江省典当行业协会秘书长孔舟航介绍说:“联合做单虽然目前在浙江还是偶一为之,但情况却比较复杂,除了常见的同市典当行之间寻求资金合作之外,还有省内异地合作、省外合作和新老典当行的合作等多种模式。” 

对于浙江典当业联合做单的复杂状况,孔舟航解释说,因为当户一般不喜欢在当地融资,怕影响不好,而且他们认为杭州等大型城市的典当行无论从资金规模上还是信誉度和服务上都要好过其他地方。所以,典当行也只能开展异地合作。还有一点就是埠外典当行在当地办理抵押登记很难,有些地方甚至还有“土规定”——不用允许埠外典当行办理有关抵押物的登记,所以埠外典当行也就只能找家本地典当行来合作了。至于新老典当行的联姻是因为很多新典当行业务少、资金闲置,但老典当行钱放出去还没有收回来而且业务也多,所以常常选择合作。 

记者采访中发现,云南是目前国内典当业倡导和尝试联合做单最积极也是最突出的地区。早在2008年年底,云南省典当行业协会就根据昆明滇和典当、云南新源典当和云南君安典当等多家企业学习银行间联合放款的模式,向该省典当行业发起了《业内合作、优势互补、做强做大、共同发展》的倡议书。与此同时,还组织数十家典当行对联合做单进行了经验交流,最后有50多家典当行在云南典当行业协会拟定的《“共谋发展,做强做大”合作公约》上签了名,表示愿意积极参与和努力探索。 

为了能够更顺利地实施联合做单,云南典当业还曾向有关政府部门积极争取支持。如在联合做单抵押物目前比较集中的房地产业务中,原来是甲典当行在接受某客户以房产为抵押的贷款中,甲典当行将抵押物的抵押权登记在自己名下,但与乙典当行签订委托协议,协议约定该抵押物的解押等其他事宜由乙典当行执行,这样形成相互的制约后,共同放款给客户。 

“但这种模式比较麻烦,需要等房管局先办理完一家典当行的抵押权登记才能再办理另一家,过程费时又繁琐,而且运营风险也比较大,完全得靠甲典当行的诚信,所以很少有人尝试。”云南省典当行业协会秘书长黄利明分析说:“现在,昆明产权处的房屋抵押登记已经设置共有抵押权登记,在两家甚至三家典当行办理同一个抵押物的登记时,发放共有他项权证,省时又简便。在面对诉讼风险时,各典当行的受偿权利同等也同时,很容易操作。” 

据了解,昆明有几家典当行前不久便运用联合做单以及申请共有他项权证的模式,接了一单以写字楼、商铺和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贷款。由于此房地产所有者还没有取得房地产证,无法在银行获得贷款,所以找到典当行。如今,这几家典当行已经委托当地一家银行对其放款,并实施监管。等该企业拿到房地产证后,银行再来置换典当行。 

缘何浅尝辄止 

“然而在云南,敢于尝试联合做单的典当企业还是不多。”一位云南典当业人士说:“虽然自签订合作公约已经三年了,但在云南全省的100多家典当行中,真正联合做单的企业好像不到10家。而且3年来3个多亿的合作业绩与云南典当业整体每年放款达20亿元的数额相比还是相差甚远。” 

对此,在2008年曾参与联合做单公约签名的昆明鑫欣典当行雷莹也颇有同感:“虽然当时的活动开展得热烈,但实质性的联合做单却进展缓慢。” 

其实,国内其他地区的典当业内人士在谈到联合做单时,也都有同样的感慨——虽然各地都有典当行尝试,大家也都知道联合做单的好处,但就是没有几家典当行愿意努力尝试。此中,规范性和风险控制是大家最大的顾虑。 

昆明有家典当就曾陷入操作不规范的漩涡。这家典当行接到了一单房地产抵押业务,而此处房产的评估价值高出其贷款数额很多。后来,当户想以同一处房产向该典当行再借一笔钱,但当时该典当行已经没有什么资金可以放贷,便将这个客户介绍到了另外一家典当行。两家典当行便以联合做单的方式接了这笔买卖。结果,当户在还清第一家典当行的借款后,第一家典当行便将抵押物解押,但当户并没有还清第二家典当行的借款。 

“这给第二家典当行的此笔业务带来了很大风险,双方为此差点闹到法院。”相关人士在向记者举例联合做单不规范时说:“其实,不规范性主要体现在合作双方的权利义务没有约定清楚,也没有形成一定的制约。” 

据福州汇林典当行总经理许良介绍,福建典当业原来也曾出现过联合做单,但由于合作组织得不严密,致使出现了一些坏单,所以也就鲜有典当行尝试了。 

“另外就是对联合做单风险把控的担忧,也让很多典当行裹足不前。”许良告诉记者说:“现在福州还有一起法院未判决的典当纠纷,就是因为在联合做单的过程中,几家典当行对房地产开发商的风险把控不到位造成的。其中,风险把控不是联合做单组织者一家的事情,要大家合作调查才能发挥联合做单的优势,否则出了风险大家谁都说不清。” 

除了对联合做单规范性和风险把控的顾虑之外,业内人士普遍认为,经营理念的差异、对联合做单的不了解以及法律上潜在的风险,都让各典当行对联合做单心有余悸。 

作为安徽省典当行业协会的法律顾问,也是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主任的吴正林则就认为,联合做单虽然符合《物权法》第199条的规定,也规避了《典当管理办法》严禁典当行拆借资金的限制,但在《合同法》层面上,很多典当行在签订合作协议时,其具体条款的合法性和合作模式的风险就值得业内深入认真地研究。 

需要进一步完善 

“联合做单不仅提高了企业的接单能力,为企业创造了丰厚的利润,而且对整个行业来说,它也将提升行业发展的速度,大大改变行业形象,真可谓一举多得,互利多赢。”全国典当专业委员会会长吴贤达在谈到他对联合做单的认识时表示:“所以,我们要积极尝试,不能因为不规范、有这样那样的风险就放弃,只有尝试才能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才能有发展。何况现在的联合做单已经不是合不合法规的问题,而是方法正不正确、完不完善的问题。” 

这一点,昆明滇和典当行已经做了最好的证明。据该典当行有关负责人杨继红介绍,自从启动联合做单以来,该典当行由于加大了资金的利用率,所以企业利润是以往的两倍到三倍。如在2009年,滇和典当制定的营业目标是300万元,但通过联合做单,在当年的6月之前,就已经完成了700万元的业绩。 

另外,杨继红还告诉记者,在滇和典当实施联合做单的过程中,几乎没有出现过风险,而且放款都是按照约定按时归还。“之前的联合放款已经全部收回,现在与云南君安典当行以及跟昆明金鼎典当分别合作的上千万元的单子,都进行得很顺利。” 

看到能有如此收益,其实也有一些典当行在怦然心动。因为在记者采访过程中发现,几乎所有人都不同程度地表示,各典当行都曾有过因资金实力不足而放弃大单的经历。而大家在探索如何减少这一现象的诸多尝试中,发现联合做单是最现实的选择。 

据了解,广东典当行普遍规模较小,该省目前最大的典当行有1亿多元注册资金,仅有一家,而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典当行也仅有六七家,1000万元到2000万元注册资金的典当行近70家,所剩大部分都是只有几百万元注册资金的典当行。而该省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单笔数额普遍都在几百万元至几千万元,所以,有广东省典当业内人士认为,广东典当要想壮大,联合做单是目前最好的选择。 

“挣大钱的事情谁不愿意干,不就是因为怕风险?”河北一位典当业内人士表示,只要消除顾虑还是有很多人愿意联营。所以他建议,各典当行首先应进一步依法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协调沟通典当业务所涉及的抵(质)押登记等相关行政服务,全面实现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各种权利的抵(质)押登记手续,有效提高典当行各种抵(质)押典当业务联合做单的可操作性,充分挖掘相关法律法规对联合典当的保障性,彻底打消典当行和当户的顾虑。 

对于环境建设和风险控制的要求,不少地区典当业普遍认为,首先要完善行业自律制度,开展行业诚信承诺,并提高典当业的整体素质,从而营造公平竞争、和谐发展的联合做单经营环境。其次还要信息对称,资金进出渠道畅通、安全,出资合作方利益获得公开、公平,这些将会对联合作单起到实质性的推动作用。在此模式下,业内人士建议典当行业协会建立信息平台,由各典当行发布需联合做单项目的信息和需求,包括借款金额、期限、综合费率等内容,以供业内了解信息,结合自身的特点和需求选择,自愿抱团联合做单。 

“随着中小企业的不断发展,其融资额度也在不断增加,所以原来单家典当行放款就能够为中小企业融资止渴的情况已经变成了杯水车薪。”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这使得经营中典当不能解决中小企业一时急需的情况时有发生,让不少优质业务白白浪费。这已经成为制约典当行持续发展,做强做大的瓶颈,而且也影响着典当行业的社会形象。为此,联合做单很有可能成为未来典当行经营的一个模式,值得业内研究。”

                      (中国商报·典当导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