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违规 吃亏是谁

发布时间:2010-04-13 点击数:2335

  

    2008年5月6日,海洋港公司与建行铁道支行、北京某典当公司三方签订《租赁权质押典当协议书》。5月8日,该典当公司将313.25万元支付给海洋港公司,但典当公司未要求海洋港公司及时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手续。典当期满后,海洋港公司未归还典当公司贷款和综合管理费。10月3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向建行铁道支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建行铁道支行将应当支付给海洋港公司的年房屋租金及物业费交至该院。但建行铁道支行未执行。11月典当公司已知悉了此协执通知的存在。

  但在2009年3月,该典当公司却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了海洋港公司应收租金及物业费的质押登记。之后,典当行将海洋港公司和建行铁道支行告上法庭,要求海洋港公司向其还款350万元,支付综合管理费及违约金至本金实际履行日止。

  专家点评

  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舒鹏

  本案系因典当行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未能及时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手续,引发了质权被人民法院确认未成立,典当行对应收账款不具有优先受偿权,甚至面临典当合同被确认无效和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三大法律风险。

  按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在已经经公示被执行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系有效的,仅仅是不得对抗执行申请人的权利。在本案中,在被采取执行措施的财产上设定的质权仅有就查封债权人受偿之后剩余部分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获得清偿。所以,本案中典当公司质权不成立值得商榷。

  但典当行在办理典当借款业务过程中,应当注意到关于抵质押权的有效设定,因为抵质押权是否设定不仅仅关系到典当行的债权是否享有就抵质押财产的优先受偿权,而且可能影响到典当行借款合同的效力,以至于丧失利息、综合费用、预期违约金等合同利益。(中国商报 典当导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