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收当”制度能被确认吗

发布时间:2010-02-08 点击数:1770
    赃物是典当行经营中害怕触及的“高压线”。尽管如此,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因“误收赃物”而惹出的麻烦还是经常可见。
  赃物历来是典当行忌讳碰到的当物之一。尽管大部分经营者小心翼翼地对待之,因“误收赃物”而招来麻烦、甚至惹上官司的情况仍旧在典当业界时有发生。虽然这其中有的人确属失误,也有人是因贪图利益而落入“陷阱”,但不管怎样,一旦走上司法程序,典当行往往都是“不占理”的一方。据悉,业内对此多有讨论,还有人提议,应该在即将升级的条例中确认“善意取得”制度。在种种争议面前,典当行业究竟该抱着怎样的心态来对待?
    一起官司引来关注
  前不久,无锡市一桩官司的尘埃落定,让典当行误收赃物这一敏感话题再次成为业内的谈资。
  记者了解到,2006年12月至2007年3月期间,陆某利用担任无锡市某典当行(以下简称甲典当行)库房保管员的职务之便,先后多次侵吞其保管的库房金库内的金条74根,价值30余万元。之后,陆某本人或由朋友先后12次将上述金条典当给无锡另一家典当行(以下简称乙典当行),所得当金共计16万余元,均被其挥霍一空。
  2008年3月,陆某因构成职务侵占罪而被法院判刑,同年,甲典当行诉至法院,要求乙典当行立即返还金条74根,如果不能返还,则折价赔偿。
  对此,乙典当行感到自己很委屈,他们认为,公司在收当金条时,对陆某等人的身份证件、有无公安布控等信息进行了审核,即便金条来源有问题,其收当金条时也不明内情,属于善意收当。
  最终,法院认为乙典当行并不能取得对金条的质权。因此,一审至终审都判决乙典当行向甲典当行返还其仍占有的金条,并赔偿变卖部分金条造成甲典当行的损失。
  其实,发生在无锡的这起官司并非偶然。记者发现,赃物当进典当行如今并不少见,为此引发的纠纷也是层出不穷。
  例如,今年1月,福州市的吴小姐好心收留好友3个月,却不料被其盗走价值近万元的首饰。警方追踪赃物时,在当地一家典当行发现了吴小姐被盗的戒指,不过当时戒指已经被熔成了金块。
  去年12月,一名男子佯装成顾客,持枪抢劫在武汉市汉口某商场一楼首饰专柜。得手后,他旋即来到位于汉口利济路的一家典当行,以7000多元的价格将抢来的金项链典当出手。此案破获过程中,涉嫌销赃的典当行老板被警方带走调查。
  去年11月,山东胶南两名19岁的入室盗窃犯罪嫌疑人被当地警方抓获。据悉,他们经常将偷来的东西拿到典当行换钱。但与上述案件不同的是,在本案的侦破过程中,当地一家典当行老板反应很积极,他发现年轻人拿来的物品跟警方协查通报上的非常相似,于是报警。
  据了解,由于行业的特殊性,当前不少犯罪分子都在预备销赃时打起了典当行的主意。知情人士透露,现在拿到典当行的东西种类太多,指不定其中哪个就可能来历不明。“赃物”一词让典当行讳莫如深,对其而言,这也是风险的主要来源之一。
    典当行也觉委屈
  据悉,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典当行在收当时,必须查验当物的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禁止收当赃物或来源不明的物品。其实,房产、汽车等抵押或质押贷款由于需要进行登记,犯罪嫌疑人将其拿到典当行销赃的几率相对较小。“误收赃物”的情况往往多发生在民品典当业务中。那么在现在民品典当业务的实际操作中,典当行是如何来防范此类风险的,对于误收赃物的情况,他们如何看待?
  记者发现,提到此,很多业内人士也是一肚子委屈。
  上海中圆典当行副总经理陆荣强说,赃物对于典当行来说实际上属于一种营业风险,而防范此类风险的一个有效方法就是要求客户出示发票。但事实上,让每一位客户都准备发票是不现实的。针对无发票的情况,他们的做法是在当票中设置4个项目选项:自己买的、朋友相赠、家族流传以及其他合法来源,客户根据自身情况在选项中打勾,再签个字,就可以凭身份证办理相关手续了。他说,这是如今上海典当行业内的通用做法。
  而在千里之外的北京,对于误收赃物的预防则普遍采取查对制度。北京金保典当行业务经理杨利告诉记者,不管有无发票,他们都实行“三查七对”,三查即查有效证件、物品来源、典当人的谈吐及神态等;七对为身份证真伪、是不是犯罪嫌疑人、年龄等信息是否与本人相符、有无发票证明、是不是本人办理、客户自述的购买是否与当物当时市场价相符、当物的相关信息是否能与客户购买时间对上号等。要是遇到类似于无锡这样的拿着成批当品过来质押的情况,就得要求客户出示营业执照或者是本人身份证明,如果都没有,通常典当行还真不敢接,怕给自身带来麻烦。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上述的这些做法是如今典当行预防风险的惯用方式。不过,即便按照程序办事,也不可能完全杜绝误收赃物的情况发生。“比如说,犯罪嫌疑人拿着部偷来的手机过来典当,也提供了真实的个人身份证件,而且气定神闲、谈吐自如,在这种情形下,典当行又怎么能分辨出他的东西究竟是不是合法得来?接下这样的业务,一旦出了问题,上了法庭,典当行只能悉数返还,而自身损失的利息和综合费用等却得不到赔偿。”上海典当界的一位业内人士表示。
  安徽典当行的经营者李先生则认为,即使客户带了发票也不是百分百安全,只能说这样会降低一些风险。更何况,现在典当行碰到的无发票民品太多了,多一事不如省一事,这也是为什么现在大部分典当行不敢扩大民品典当业务的重要原因之一,“不是不想,而是不敢,毕竟风险关系到典当行的生存。”
    确认“善意收当”可行吗
  从情理上来说,在履行了相关程序后,典当行仍然不慎收了赃物,导致背上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确是“挺亏的”。为何在类似官司中,典当行不占优势,又有没有什么好的方法可以缓解这个“老大难”?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典当研究所理论部主任、律师朱巍表示,之所以在类似的官司中典当行不占优势,归根结底在于绝大多数时候,法院在审理时最终参照的依据并非相关法律,比如《物权法》和《担保法》。大部分法官也认为,典当是特殊市场,所以应该根据公安部门的相关部门规章来处理纠纷。恰恰是这样的部门规章里,善意取得制度是不适用的。因此,人们在大多数时候看到的都是满腹委屈的典当行悉数将赃物返还,自身所损失的利息、综合费用等只能当成是打了水漂。
  朱巍建议,想要解决这一难题,最好的方法之一就是在即将升级的《典当管理条例》中确认“善意收当”制度。
  他的依据是,从世界各国立法来看,动产质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比如德国和瑞士的民法典中就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日、法、意、奥等国民法也作出了相应规定。在我国,《物权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的相关章节对动产质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是持肯定态度的。
  在朱巍看来,由于动产典当以占有作为动产当物的公示方式,当铺也只能通过当户对物的占有进行基本判断,再配合进行形式审查,如果不能发现该当物为赃物的,就应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他认为在典当业中承认当物善意取得制度,将有助于维护动产占有公信力,并有助于实现当物流通、保障典当交易安全的社会功能。
  “如果在升级后的条例中,将‘对属于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当物,依照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理’,修改成为‘对属于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当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会对典当确属误收赃物所陷困境有所缓解。”朱巍说。
  然而对于朱巍的观点,有法律界人士持截然相反的态度。他们认为,在实际操作中,典当行收到赃物,毕竟与利益驱使或是自身管理漏洞有关。例如,有些典当行见钱眼开,在收当时没有按要求让客户提供身份证件,有的用复印件就能代替,还有的典当行连客户所提供的身份证明是不是本人也不去核对……这些做法本身就不受法律保护。以无锡的这起官司为例,客户先后拿这么多金条来典当,作为典当行一开始就应该警惕,何况典当行总共才给了16万的当金,怎么能说是“善意收当”呢?如果以“善意收当”来判决,恐怕将来会让犯罪分子看到可乘之机,给行业发展埋下隐患。此外,什么是“善意收当”,很难有明确的依据确定,这样的提议不具备可操作性。
  再者,典当的性质就是特种行业,接受公安部门的监管。假使真的在条例中确认“对属于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当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就意味着公安部门对于典当的监管有所放开。而根据现在的行业发展状况来看,不仅行业内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外界还有数不清的寄卖行、旧货市场等与二手民品打交道的行业,因此,公安部门放松对这一范围的监管似乎不大可能。
  有分析认为,与其期待法律放宽,还不如把精力和关注目光更多地放在如何研究防范此类风险上更加实际。(中国商报•收藏拍卖导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