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通则》修订 民间借贷首入监管

发布时间:2009-09-28 点击数:1110
    核心提示:修订后的《贷款通则》较之前条款更简化,但对民间借贷等非金融机构的借贷行为加强规范、对消费类借款人的限制放宽等措施,更加适应市场日益活跃的融资需求。
  几经辗转却屡次搁浅的《贷款通则》修订工作,近期再度提速。
  9月23日,秋分。北京西北六环之外,央行牵头的《贷款通则》修订会正以“内部讨论”的形式进行,银监会、财政部、数家银行以及地方小额信贷公司的代表等十几人到场,外部人士一概不许参加。
  参加讨论会的代表称,修订后的《贷款通则》较之前条款更简化,但对民间借贷等非金融机构的借贷行为加强规范、对消费类借款人的限制放宽等措施,更加适应市场日益活跃的融资需求。
  变化·功能定位将发挥“总则”的功能
  代表们面前摆着《贷款通则》修订稿。较目前执行的1996年版《贷款通则》,“新《贷款通则》的适用范围放宽,对贷款人和借贷人的限制都进行了调整。”知情人士透露,在23日、24日两天时间内,代表们要对修订稿中的条款“逐条提出反映市场需要的意见”。
  对于这部自2000年正式开始修订,却一直“修而不定”的《贷款通则》,参会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解释道:“因为市场变化特别快,修订稿总会出现滞后。这次修订将对所有不适应市场需求的条款进行调整,其中对非金融机构放贷等内容要深入讨论,修订后的《贷款通则》将对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当前市场上出现的放贷人种类越来越多,1996年版《贷款通则》已不能适应新的市场情况,因此,这次修订的力度会比较大,涉及面比较广。像银监会上半年发布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以及《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关于贷款的一些规定,都有可能被吸纳进来。”此前曾参与《贷款通则》修订稿讨论的银行业专家郭田勇称,《贷款通则》将发挥“总则”的功能。
  据参会人士透露,“这次讨论的内容,和本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关于贷款的规定有契合之处。但从这次的修订稿看,里面的内容还很不成熟,大家的争议也很多,在正式出台前还要继续完善。”
  知情人士还告诉记者,《贷款通则》通过加速修订,有望“由部门规章上升为行政法规”。另外,它可能采用1996年以前的名称,即更名为《信贷管理条例》。
  据悉,另一部同样受关注的《放贷人条例》,因国务院还未批准,其推出工作或将停滞。 
  变化·监管范围小额贷款公司纳入监管
  “以往都是以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来划分贷款人范围,修订稿进行了修改,把金融机构之外的小额贷款公司等统一界定为‘非金融机构’,同时对民间借贷进行了规范。”参与讨论会的人士透露。
  这一称呼的变化,恰意味着央行扩大了放贷人的监管范围,把小额贷款、民间放贷等非金融机构的借贷行为统一纳入到监管视野。
  据悉,民间借贷是否合法化、如何规范民间借贷,也正是这次修订稿讨论的重点之一。
  “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来说,目前最大的难题就是资本金来源限制得太死。”一家地方小额贷款公司人士表示。
  根据目前执行的2008年5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且其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对此,银监会的意见是,小额贷款公司现在的难题是“做不赢”银行,在放贷的风险管理上处于劣势,且因归属地方金融办管理,在监管信息共享方面还需改进。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服务县域经济,而且目前主要采用的是孟加拉国‘尤努斯模式’,管理技术优于银行,我们希望《贷款通则》放宽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方面的要求。”上述小额贷款公司人士说。 
  
变化·借款限制 放宽消费类贷款的限制
  除了扩大对贷款人的监管范围,对借款人的限制也将进一步放宽。
  “在1996年,购房、买车等消费类贷款比较少。经过10多年发展,市场上借款人的种类也在增加,必然要放宽之前的限制。”郭田勇说。
  1996年版《贷款通则》对借款人的限制有8条,包括借款人“不得在1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等。
  对比此前的这些限制,参加讨论会的人士透露,修订稿对借款人的经营权、收益权等都将出现放宽,且保留了借款人对贷款所有权的处置权。
  另一方面,为了保护消费类借款人的权益,新《贷款通则》要求放贷人加强信息披露,改变之前放贷机构与借款人之间信息不平衡的状况,“保护借款人的消费知情权,围绕让借款人的借贷行为由被动变主动,将会有一些详细规定。”另一位知情人士透露。(每日经济新闻)